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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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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创新创业活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团委负责创新创业活动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创新创业活动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教学环节,探索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吸引和鼓励广大大学生为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所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发明、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是教学活动的延伸和提升。

第三十六条 创新创业活动包含学生参与各类创新实践、科学研究、创新创业讲座、创业训练营、创新实践调查等相关活动。

第三十七条 创新创业活动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具体参照《防灾科技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科学研究活动包括学生参与科研、撰写学术论文和取得发明专利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定期组织各类创新创业讲座,使学生了解创新创业知识,激发学生创业热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创业训练营”,通过专项创业培训为学生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多角度、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教育,不断丰富、优化、完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