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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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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工作,根据《防灾科技学院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防科发教〔201629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创新创业课程管理、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创新创业活动管理与经费保障四个部分。

第二章 创新创业课程管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办公室负责创新创业课程建设、管理与实施,审核创新创业课程的开设、停开和取消。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分创新创业通识课与特色创新创业课两类。创业通识课为必修课程,授课对象覆盖全校学生。专业特色创业课为选修课,授课对象为选修学生。安排线上与线下两种授课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设置为32课时(2个学分)或16课时(1个学分)两种学分形式。

第六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授课教师应具有企业经历、创新经历、创业体验、或者受过良好的创新创业培训。可以聘请创业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与校内教师共同担任授课教师。

第七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内容要与现有学科专业课程有明显差异,充分考虑综合性、跨学科、讨论性、实践性和思维精神等方面的特征。

第八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授课方式要明显区别于传统授课方式,推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等多样性教学方法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

第九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考核方式要打破传统书面考试百分制的方式,鼓励探索过程考核,鼓励用“大作业、小论文、实践报告”等依赖导师综合认定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开设有专业特色的线下创新创业课程,线下创新创业课程采取小班教学模式,一般每个课堂不超过30人。

第三章 创新创业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项目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与创业实践项目。

第十二条 创新训练项目包括学科竞赛、“互联网+” 、“挑战杯”、“共享杯”和其它被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学科竞赛管理,参照《防灾科技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三条 创业训练项目纳入教改项目管理,参照《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创业实践项目按照专项管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签订协议,对完成注册的特色企业进行孵化。

十五条 参与创新创业项目的学生可获取相关学分,具体置换办法参照《防灾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项目由创新创业导师负责组织实施,导师通过推荐、自荐等形式遴选,由创新创业办公室聘任。

第十七条 创新训练项目依托创新实验室(基地)开展工作,为学生提供一个开放、创新、协作、共享的创新平台。根据申报,将校内的部分实验室认定为创新实验室(基地),并进行挂牌。

第十八条 创新实验室(基地)实行立项申报制度,学校对参加申报的创新实验室(基地)进行立项评审、验收和调整。

第十九条 创新实验室(基地)立项申请的范围和基本条件:

1)长期面向学生开放,适合进行综合性、设计性项目开展,仪器设备适合开放管理,实验研究内容综合应用性强的专业实验室;

2)在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实验室(中心);

3)具有较好实习、就业条件的校内外实习、实践基地;

4)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优势;

5)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能保证创新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需要;

6)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优秀学科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教师团队;

7)有良好的科研和学术创新氛围。

第二十条 创业训练项目依托创客空间开展工作,为学生交流创意、思路和产品的创业训练平台。创客空间建设分为的实体空间和虚拟空间。

第二十一条 入驻创客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必须是防灾科技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或防灾科技学院毕业未满两年的毕业生;

2)团队在 “互联网+”、“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竞赛及学院认可的国家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高等级荣誉,并得到相关导师认可,具有成立公司的意愿及创办公司的条件;

3)团队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4)团队应有校内在职人员作为创业导师;

5)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二十二条 创客空间申请流程:

1)进行团队遴选,入驻申请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机制。

2)申请进入创客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学校创新创业办公室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3)学校创新创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

4)申请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进驻创客空间的创业团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创客空间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创客空间的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二十四条 创客空间可为进驻的创业者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有关经济、法律、政策信息及创业指导等服务;

2)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专利申请;

3)提供通讯、网络服务;

4)提供其它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创客空间对创业团队实行动态管理,采用定期考核机制,进行差别化管理,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进入创客空间的创业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创新创业办公室有权解除入驻协议,并要求其在半个月之内退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主要从事与互联网或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严重或屡次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4)入驻创客空间两年以上仍不能达到项目孵化标准的;

5)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 创业实践项目依托创业孵化园开展,为学生注册公司及进行公司运营提供实践平台。

第二十八条 创业团队申请进入孵化园团队的基本条件:

1)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必须是防灾科技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或防灾科技学院毕业未满两年的毕业生;

2)经过创客空间训练和培育,满足创客基本条件,已经具有较为丰富的创业经验,且创业项目已经开始运营;

3)取得工商、税务注册资格;

4)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创业孵化园团队申请、注册与入孵

1)提交入孵申请和创业计划书;

2)专家评审小组对创业团队及创新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的创业团队与孵化园签署入驻协议;

4)履行工商、税务注册手续;

5)缴纳一定的入园保证金;

第三十条 创业孵化园入驻标准

1)创业团队负责人在校表现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商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第三十一条 创业孵化园经营管理

1)进驻孵化园的团队在学校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孵化园为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属经营场地及相关设施,在进入孵化园的第一年,不收取办公租金,团队自行组织的活动应缴纳场地及设施使用费;

3)进入第二年应缴纳一定的物业费和办公租金,并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及入驻协议要求,上缴学校,按需列支。

第三十二条 孵化园退出机制

1)表现良好的企业可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通过专业审计机构对其孵化期间经营状况进行的财务规范审计,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批准延长一年进驻孵化园资格。

2)入园企业违反孵化园管理规定,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经学校创新创业办公室审核认定后,责令退出,情节严重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保留追缴资助资金的权利。

3)对因故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创业团队,经创业团队申请,学校创新创业办公室审核后,可终止合同。

第四章 创新创业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创新创业活动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教学环节,探索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吸引和鼓励广大大学生为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所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发明、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是教学活动的延伸和提升。团委负责创新创业活动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创新创业活动包含学生参与各类创新实践、科研研究、创新创业讲座、创业训练营、创新实践调查等相关活动。

第三十五条 创新创业活动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具体参照《防灾科技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六条 科学研究活动包括学生参与科研、撰写学术论文和取得发明专利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各类创新创业讲座,使学生了解创新创业知识,激发学生创业热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创业训练营”,通过专项的创业培训为学生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多角度、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教育不断丰富、优化、完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年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设立创新训练项目专项经费,每年资助创新训练项目开展和5-10个创新实验室(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创新创业基地运行及创新项目成员耗材、差旅等。

第四十一条 设立创业专项经费,资助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开展,以及创客空间和孵化园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场地的日常运行及创业项目成员耗材、差旅等。

第四十二条 设立创新创业活动专项经费,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相关部门与优秀校友企业或优质社会资源对接,共同设立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为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开发、活动开展和企业孵化提供赞助支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